| (一) |
核貸額度以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且每一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為新台幣一億元。 |
| (二) |
以取得有形資產之土地、廠房、辦公室、展演場等項目為目的之申貸者,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寬限期限以三年為限。以取得有形資產之機器設備、電腦軟硬體設備等項目為目的之申貸者,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寬限期限以二年為限。以取得無形資產或作為營運週轉金者,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寬限期限以一年為限。
|
| (三) |
貸款利率係依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之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超過2.0%為限。 |
| (四) |
本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三個月或每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 |
| (五) |
申請案經核定後,申請公司應自核准日起三個月按計畫執行並動用第一期款,逾期未動支者,以違約論,並解除貸款契約。 |
| (六) |
申請公司非經承辦銀行同意不得變更用途,如有違反約定者,承辦銀行得按一般貸款牌告利率核計利息,收回全部貸款。 |
(七) |
退件處理:
| 1. |
申請案自投件日次日起,若有文件不齊者,經通知於期限內未補足者。 |
| 2. |
依本要點第十五點規定,申請案未副知承辦銀行者,視為申請程序不符予以退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