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網路多媒體產業發展推動計畫
「區域特色數位內容創新發展計畫」 申請須知
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前言】
為推動台灣中南東部數位內容產業,發掘區域的故事性素材與數位內容題材,突顯出台灣主體的特色內容,為地方產業發展帶來新契機,藉以引進更多的國內外產業投資台灣數位內容產業,以平衡區域產業發展,同時促成數位內容產業聚落。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特依據「區域特色數位內容創新發展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訂定「區域特色數位內容創新發展計畫」申請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申請對象】
由數位內容廠商提出區域特色數位內容創新發展計畫,該計畫需可吸引投資、行銷區域特色並有助促進數位內容產業聚落形成,以帶動區域數位內容產業之發展。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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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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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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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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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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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執行期間】
自民國97年8月15日至民國97年11月30日止。
【計畫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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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區域故事性素材為主題之數位內容產業之產品、雛形產品、應用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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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之產品、雛形產品、應用或服務需具備行銷地方特色之效益、市場性且有吸引國內外產業投資之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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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執行需有助於數位內容產業聚落之形成。
【補助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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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區域特色代表性(如地方特色、生態或特有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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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國際注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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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材具故事性、文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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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吸引國內外產業投資之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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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推廣策略具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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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帶來實際之加值或行銷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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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方特色具行銷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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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於數位內容產業聚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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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團隊具技術能力及資源整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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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法、時程、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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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編列合理
【計畫審查】
本辦法之審查工作分資格初審(第一階段)、計畫審議及核定補助款(第二階段)等兩階段,審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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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資格審查:由本會負責審查申請廠商資格、計畫書格式及所附文件是否符合本須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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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計畫審議及核定補助款:採簡報及問答方式進行,由本會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議並根據下列項目及權重進行審議並核定補助金額。
評選項目 |
配分 |
涵蓋重點 |
特色與創意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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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特色代表性如地方特色、生態或特有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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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國際注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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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材之故事性、文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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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國內外產業投資之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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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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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推廣策略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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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或行銷之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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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方特色行銷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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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數位內容產業聚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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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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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之技術能力、資源整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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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法、時程、計畫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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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編列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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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審查及期末驗收】
本計畫執行之管考工作分為期中檢視(書面檢視)與期末驗收(審查會議)等兩階段,各階段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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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檢視:採書面檢視方式進行。執行廠商於接獲本會通知時,應依通知規定配合期中檢視,檢視結果將作為補助款撥款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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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驗收:採審查會議方式進行。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組成期末審查會議,執行廠商需依本會通知赴會議進行結案成果簡報並備詢,審查結果將作為補助款撥款依據。
【撥款】
本計畫補助款撥款分為期初撥款、期中撥款及期末撥款等三階段,各階段撥款時機及條件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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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撥款:於完成簽約後,依本會規定備妥請款文件進行請款。期初撥款金額為核定總補助款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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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撥款:於完成期中檢視後,依本會規定備妥請款文件進行請款。依檢視結果,期中撥款金額為核定總補助款的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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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撥款:於完成期末驗收後,依本會規定備妥請款文件進行請款。依驗收結果,期末撥款金額為核定總補助款的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申請應備資料】
申請本計畫應依下列項目依序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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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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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部份:
- 最近三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請加蓋公司大小章)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各2 份(新創未滿1 年之公司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營利事業登記影本1份。
【申請計畫之權利義務與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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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申請階段:
- 經費編列規定:
- 補助款上限:每案補助款之金額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最高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整。
- 計畫經費依本會所訂會計編列原則與辦法規定,區分為補助款及自籌款兩項,均列入查核範圍。故編製計畫預算,請務必參考「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請參閱附件3)。
- 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 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 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 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
- 本專案財會報表須經會計師簽證。
- 計畫書撰寫注意事項:
- 計畫書請以A4規格紙張直式橫寫(由左至右)製作。
- 計畫書請編頁碼,以便於查對。
- 計畫書查核點應儘可能訂定明確且量化之指標(包括關鍵技術指標,或產品規格指標,或檢測項目指標)。
- 若有合作對象或委外執行對象,應具體列出合作單位工作項目與查核點。
- 各項資料或經費編列應注意前後一致,且依會計年度按實編列。金額請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小數點下四捨五入計算。
- 各項引用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請引用較具公信力之單位)及資料日期。
- 計畫書中表格如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調整。
- 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 廠商須於97年8月14日下午5點前將計畫書及相關申請文件親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南區資訊處(高雄市806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18樓A棟),逾時將不予收件。
- 廠商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開發產品並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 計畫可以委外,但委外金額總比例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 廠商如接受本辦法補助,因外銷遭國外政府課徵平衡稅,不得向政府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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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簽約執行階段:
- 本計畫執行期程自97年8月15日至97年11月30日止,計畫係全程審查,通過之計畫一次全程簽約,分期撥款。
- 計畫核定通過辦理簽約時,若有委外合作或委外執行計畫,應將委外正式簽署合約、協議書或專利證書(如為外文,應有中譯本)等相關必要影本列於附錄中。
- 計畫執行期間,本會得進行技術及財務查核相關作業,以確保公司依核定計畫執行。
- 執行計畫廠商應設立補助款專戶,本專戶係屬專款專用,款項採先撥款後核銷方式,年度結束及計畫結案時,補助款尚有結餘時,均須繳回。
- 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依年度預算之補助款及自籌款比例核銷。
- 各公司之專戶金額提款,應於每月月底結帳後,依核銷金額由專戶內提領或轉帳。
- 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儘量與計畫書上所列一致,勿填列公司代號或簡稱。
- 廠商請領補助款時應開立與請款金額同額之收據,於經費累計表內核銷之各項費用採未稅基礎,不含營業稅。
- 補助款專戶所孳生之利息,一律繳交國庫。
- 計畫經費之變更及保留,依政府預算法及經濟部工業局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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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申請單位需依照本作業要點及本須知之規定進行申請與執行。
- 需配合提供本會編製成果彙編所需資料。
- 需配合經濟部工業局所舉辦之推廣與展覽活動。
- 三年內需配合經濟部工業局相關計畫之進行。
- 申請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新產品開發完成日起二年內不得將所開發之新產品移往臺灣地區境外生產。計畫研究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向主管機關取得核准。
【諮詢服務與送件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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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專線:(07)966-1000分機805 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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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地點: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南區資訊處(高雄市806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18樓A棟)。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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