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載,有立法委員提案凍結有關台北故宮數位內容計畫之推動經費計2億餘元,並質疑故宮賤價授權其典藏文物圖像,還點名了幾家公司與故宮的合作模式,以打擊弊案之方式揭露,創造無限「官商勾結」的想像空間,也誤導外界以為數位典藏如此好賺,任何公司只要取得故宮授權,即可將產品以如此高價賣出,賺取巨大之差額暴利?!
政府長年推動國會一夕扼殺
但是,事實真相真是如此嗎?
如果真照立法院無限上綱之想像邏輯,那麼台灣目前正推動的數位內容產業,早就「超韓打美」了,也不至於行政院謝院長需要屢次信誓旦旦,以行政院開發基金投入搶救國內數位內容產業。真有賺頭,就像美國和日本的自然產業運作,還需要政府資金救嗎?
以部會層級推動數位典藏工作而論,目前國內推動「數位台灣」計畫中,只有二項推動數位典藏之國家型計畫,一為行政院國科會所推動「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在2002年1月1日正式成立,是承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數位博物館計畫」、「國家典藏數位化計畫」、「國際數位圖書館合作計畫」三個計畫的經驗,依據國家整體發展,重新規劃而成,第一階段為期五年。
而另一國家型之計畫為行政院文建會所推動「網路文化建設發展計畫」,該計畫前身為奉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中程計畫-國家文化藝術網路發展計畫,由文建會與故宮合辦。計畫執行一年後,為配合「挑戰2008-六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擴大辦理項目與期程,將計畫重新改寫後,以「網路文化建設發展計畫」送請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審查通過。依據文建會計畫內容,執行期程延長為六年。
該二項計畫數十億預算經費裡,多為數位化工程,亦即將可典藏之文物,進行調查、分析、詮釋並掃描後,以數位檔案儲存。本次新聞中供萬寶龍公司使用的漢武帝圖像及授權法蘭瓷公司使用的郎世寧畫作《桃花》圖樣,均為此數位形態檔案。故宮為充分使用已數位化之典藏圖像檔案,供各類型加值廠商運用,也訂定了《圖像資料管理及收費辦法》。該辦法行之有年,廠商亦有相關回饋權利金給故宮,在數位內容產業興起前,亦為不得已而為之作法。
數位典藏授權有待法源釐清
但隨著數位內容產業之興起,及國家大量資源之投入,對於「數位版權」及「數位授權」之重視亦極為積極。但上述二計畫之參與單位,並未有類似故宮之授權管理辦法,亦即民眾或廠商,仍必須直接找上資料擁有者,方能得到該數位檔案之使用權利。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有鑑於法源問題恐為推動數位內容產業之瓶頸,故由當時的科技政委蔡清彥先生於2003年11月20日行政院第五次數位內容產業指導委員會裁示,委請行政院文建會先進行相關之法源作業及授權方式進行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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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artkey所研發設計的清明上河圖捲軸,從正片借調、拼接掃瞄、校色修瑕、紙材測試、無痕接縫、錦盒打樣等前置工作,即需要花費諸多人力時間,後續的運送、推廣,在授權問題尚未解決時,更是受到諸多疑難阻礙!! |
文建會於2003年12月30日完成「數位內容授權綱領(草案)」之撰擬,分別於2004年1月9日及2月5日召開會議,邀請典藏單位,智財局及業者共同商討達到共識,並於2004年2月16日數位內容產業發展第四次工作會議提報。當時預計於行政院第五次數位內容產業指導委員會提出修正報告後委請各部會共同推動。但可惜的是,功虧一簣,隨著蔡清彥政委於2004年5月下台,台灣官場慣例「人去政息」,從此本可「畢其功於一役」解決授權源頭之法源律定,從此一覺不醒,各單位亦回歸各行其政。
典藏文物能夠有效推廣,並不僅止於數位化,後續的授權、設計、行銷、推廣等流程,均需多加挹注人力經費。故宮於現行法規問題尚未解決,就需背負著產值回收壓力,實在強人所難,本末倒置。數位檔案經由複雜的授權流程後,成為商品的運作程序要創造盈餘前,各方面的資源投入為不可或缺的過程,筆者認為絕非某委員所簡單認定之暴利途徑,本文將於下期接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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