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接續上期,針對近日報載立法委員提案凍結台北故宮數位內容計畫經費,並質疑故宮賤價授權一事,提出筆者淺見。相信讀者由前文已瞭解政府經年推動數位典藏的努力,及突破授權法源的困難,本文謹以藝術授權產業八年親身運作經驗,分享所觀察到的真正障礙。
故宮邁向33倍產值絕非一蹴可及
筆者曾於〈大都會博物館比故宮價值多數十倍?~何謂藝術授權〉一文,比較同列為國際前五大博物館的產值差異,其重點在凸顯國內典藏單位行銷加值環境的缺乏,包含人才、立法、資金、觀念、國內外行銷平台等。國會立法人才實應於法務層面協助建立更完善的法規機制,並善用發言權引導社會輿論重視文化創意的智慧財產權,更甚而呼籲國人美學的教育。
故宮年營收1.35億台幣,大都會扣除捐款贊助之後的實際營收則達1.32億美元,當時是以2004/09/06新台幣兌美元匯率33.9元為計,大都會營收為44.75億新台幣,相差故宮超過33倍。再細看營收結構: 故宮門票佔全年營收60%以上,複製文物紀念品營收佔不到20%;每年人潮龐大的大都會門票收入卻只佔20%,其他收入多來自衍生品、會員費等。
也就是大都會博物館靠本業賺的是小錢(策展門票),而業外收入才是大都會博物館的金雞母(諸如文物複製品、紀念品、會員費等)。故宮門票收入佔比如此重,但近五年遊客卻已萎縮至九年前的三成。由於國際整體觀光環境及長年策展方式,遊客數越來越少,而故宮仍以此為收入大宗,則必然可見營收難以大幅成長。
反觀大都會博物館雖每年參觀人次約為故宮兩倍之多,但營收重心卻不在倚靠參觀人次的門票收入上,而是各類衍生授權商品。根據資料顯示 : 其分散於美國和其他地區共32間標舉大都會博物館商標的專賣店,從窗簾、傢俱到限量設計的珠寶等,各式文物複製品和紀念品就超過2萬種,每年達3,200萬美元以上營收,相當於新台幣11億元。
相對於大都會博物館2萬種授權商品,故宮共1300多種授權複製品的銷量每年約貢獻20%營收。由於故宮規章或諸多配合國家規費等政策影響,致使開發故宮授權商品的成本極高,因此諸多廠商卻步。此也是為何故宮館藏65萬件僅是大都會館藏1/3,但授權複製品種類卻是1/14,就連上海博物館都還有一萬多種授權商品!
華文創意揚名國際有待多方努力
尤其數位典藏授權流程非常縝密,絕非數位化之後,智財即可自動生出黃金,創造產值,而是需要多人多時的專業分工。僅以一授權專案為例,即包含從著作權徵集簽署、掃瞄分色、授權洽談、斡旋議約、選圖企畫、設計送審、打樣送審、產品包裝、防偽雷標、通路規劃、行銷策略與推廣、權利金回饋結算等主要活動,此尚不包含IT資訊系統建置、版權智財法務管理等從屬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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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宮近年致力國際推展,提升品牌能見度,亦為未來授權商機鋪路,國內產官學媒體應給予鼓勵並實際協助。圖中為故宮副院長林曼麗女士於2005年6月紐約授權展「台灣館」中,與國際企業洽談一景。 |
國會諸公希冀以學術研究人員為主的故宮博物院或其他典藏單位,於數位化作業完成後馬上就貢獻產值,實在強人所難。究其原因,實為授權法源尚未建立之餘,還有產業專業流程知識問題。探究國際級大型博物美術館,不是自行成立龐大的授權部門,就是委託專責中介商務組織,在在均因為授權產業所涉及的管理流程和龐雜問題,絕非兼任的公務學術人員,即可掌控超過上萬種產品及被授權商。
再者,目前國內典藏單位普遍有自己作看看的心態,未以市場需求面出發,僅以公務流程方便性及公平性操作,則授權機制自不完善,訂價策略也欠考量,甚至發生與民爭利現象 : 例如以規費形式授權一張圖幾千元,完全打壞市場行情。此不僅扼殺其他民間典藏單位及業者,更是賤賣自有資產。典藏單位著重方向應為一、致力提高品牌知名度,二、強化策展創新及宣傳形式,三、建立授權專責機構,而不是自己涉入不專精的授權流程,徒累積無教育意義的庫存而已。
然而於新聞報導中被列舉的企業,多是循合法流程,且依據國際慣例抽成模式,並無立法委員所謂賤賣情形;而且文中指控廠商有壟斷行為,更是不瞭解故宮智財特性及現行作業法規。概故宮作品雖屬特別法《文物資產保護法》範圍,但其作品著作權均已超過作者過世後50年,因此故宮在法源尚未釐清之前,現行均以非專屬授權形式合作,每間廠商均可就同品項再次申請授權,自無壟斷寡佔情形。
數位檔案需經由複雜授權流程方能成為商品,盈餘前有待各方資源投入,絕非立法委員所簡單認定之暴利途徑。台灣數位內容產業欲蓬勃發展,立委諸公應從環境整備、法規修訂、稅賦機制、法律制度建設、國家及社會的認識、創造性的內容開發、專門人才的培養、活絡投資貸款制度、流通步驟建構、地區文化產業發展、進入國際市場等多面向努力。最重要的,是將散佈於各部會的執行業務統整於一個窗口之下,方為立委諸公們對於數位內容產業之幫助,而非散佈似是而非之言論,誤導民眾對於事實之了解。也請給予夙夜匪懈、兢兢業業,努力推動本土文化數位化加值應用的廠商們多一點鼓勵,少一點口水,也算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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