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日報2008.05.16台北報導,推動多年的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將喊停。該報導指出,由於新任經濟部長認為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規定的租稅優惠,應回歸促產條例,沒有必要再另立法案,因此,將會向立法院表達不再推動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立法;另外,工商時報則指出因為政府在推行數位內容產業時不會因條例未擬定而有推動障礙,故被要求重新檢討是否有推動必要。若條例撤案成為經濟部正式決策,則進行多年的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立法工作,將就此結束,一切回復到當初決定推動立法的原點。
從報導中得知其考慮不再推動立法的原因之一,係租稅優惠可回歸促產條例,這也呼應了馬蕭白皮書提到的取消產業別的租稅優惠,但事實上提送至立法院審議的數位內容產業法發展條例草案中並無租稅優惠條文。我們無法確切了解新執政團隊的考量,也無需過予測度;但面對目前停止立法推動的發展,要評論其妥適與否,勢須回顧過去,了解當初為何特別提供就數位內容產業發展的做法制定專法的決定。
從條例草案的立法總說明中可知,由於數位內容產業為政府推動的重點產業之一,經考量數位內容產品與通路具有無形、虛擬之特性,以及產業範疇廣泛,政府擬參考日、韓兩國針對數位內容產業制定特別法之做法(例如日本的「創造、保護及活用內容促進法」、韓國的「線上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法」),明定促進產業發展之必要措施;同時,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以整合與協調各機關的推動資源與任務。由此可知條例草案的制定主要目的在於展現政府發展數位內容產業之決心,並藉此將重大政策法制化,制定出適合產業整體永續發展之規範(事實上,觀諸日、韓立法例,其法案內容亦多屬宣示性規定)。不過政府的產業發展推動措施,原本就可以在不違反法令的情況下,依施政規畫執行,無需立法做為措施依據。加以新執政團隊產生後,其對於經濟發展定有不同構想規劃,對於過去執政團隊為宣示產業推動決心的立法目的,自然很難被認為有存在的必要。
此外,在條例草案立法過程中,網路服務責任、數位消費爭議等部分法律問題也因為法令專責機關的反對,或因屬於產業共同需求等因素,未集中於條例草案中規範,而由其他法令專責機關考量納入修法草案中(例如:促產新三法草案、著作權法、消保法)。因此在送予立法院審議之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規定內容,除仍有少部分直接賦予權利之實質規定外,多數為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所需之推動措施。但類此相關措施,亦於立法過程中陸續到位,例如:在籌措資金方面,目前有關政府基金投入數位內容產業,已有行政院開發基金於94年通過5年內提撥新台幣200億元,提供國內投資數位內容、軟體及文化創意產業長期發展資金;於人才培育方面,有「數位內容學院」按產業領域別召集業者及課程委員會共同規劃培育數位內容產業所需人才;於研發補助方面,有針對產業先期研發或特定產業提供補助計畫;於租稅優惠方面,目前透過促產條例對數位內容產業提供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等獎勵。諸此產業發展所需之資金、人才、租稅優惠等重要推動措施的逐步到位,亦提供了將條例草案撤案的有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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