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內容產業週報Banner
發刊日期
電子報期數
電子報引言圖示
電子報功能選項圖示
 
趨勢望遠鏡
 

 

數位時代下3D學習正流行
—從我國數位學習學分學位認證問題談起(上)
 
文/王怡惠
 

一、數位學習名詞定義的釐清

網路時代影響社會生活各個層面,包括教育、學習方式也隨數位科技發展演進,出現以電腦、通訊等終端設備為輔助工具,進行線上或離線學習活動的數位學習型態。而數位學習教學方式一般可分為:

  • 同步數位學習:係指學生透過可即時雙向視訊、音訊互動之電子媒介,與教師在同一時間、不同地點進行教學互動之學習過程。
  • 非同步數位學習:係指教師藉由電子媒介進行教學活動,包括授課、討論及其他學習活動,而無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之限制。

概「數位學習」一詞常見又以「遠距教學」稱之,惟兩者名詞所指內涵是否相同,有待討論。「遠距教學(Distance Learning)」一般是指突破傳統面對面模式,使授課者與學習者處於不同空間進行教學活動者,其運用的媒介可以是錄音帶、電視、電腦等,例如函授或者空中教學都屬於遠距教學的範疇。另外,隨著資訊科技發達,透過網路進行學習活動的方式漸佔有一席之地,而其傳輸管道則有不同選擇,例如透過電信網路的行動學習(M-Learning);透過電腦網路的線上學習(Online-Learning);或者混合不同傳輸模式的混合學習方式(Blended Learning),而凡透過「資通訊網路」進行教學活動者,則稱為數位學習(E-Learning)(註1)

依據我國「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遠距教學」係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或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而按教育部「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試辦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第2點,「數位學習」係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或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進行教學,並產生互動教學行為。從上述兩規範可知,「遠距教學」及「數位學習」兩者名詞定義,於現行教育部主管的法令規範並未加以區分(註2)。惟兩者名詞若未作明確的定義區分,將影響未來我國數位學習的學分學位認證及與國際相互承認認定的標準。例如以非互動式教學所進行之學習活動所取得之學分可否列入畢業學分計算;又鑑於數位匯流下,傳統電信與電視廣播二分界線逐漸模糊,更有必要釐清數位學習的定義及其傳播管道,如線上遊戲「第二人生(Second Life)」中利用虛擬空間開設虛擬學校(註3)而取得學分,是否可援引我國教育主管法規數位學習定義,進而承認於第二人生平台所取得之學分學位。為明確用詞,下文除引用法條原文以「遠距教學」稱之外,將統一以「數位學習」一詞陳述。

二、我國數位學習現行相關規範及契約範本

(一)數位學習學分學位認證相關現行法令規範

有關學位授予、學分取得及其相關認證,為教育主管機關權責範圍,就數位學習現行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彙整如下:

  1. 大學法
    有關公、私立授予學士以上學位的高等教育機構,其部分學分可透過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而其學分採認比率、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教育部制定相關辦法實施(大學法第30條)。另針對各大學學生跨校互選遠距教學課程及學分認證等相關事宜,則交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惟參與遠距教學授課之學校,須將數位學習之教學科目、學分數及提供課程學校等資料報教育部備查(大學法第28條)。
  2. 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依據大學法第30條所訂定的「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規定,若該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係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即為遠距教學課程(第3條第2項);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有關學分計算規定者,應承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計算(第7條),惟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的學分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之二分之一(第8條);國內各校並得以與國外學校合作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但以教育部建立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學校為限(第10條)。
  3. 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試辦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依「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大學與專科學校經教育部認證審核通過後,得申請開設「數位學習在職專班」,其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得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目的在開放特定領域並提供在職人士及回流教育(註4)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以強化國民終身學習誘因。目前教育部公告之特定領域類科包括(1)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專班、(2)電資、材料、物理及精密機械等工業類、(3)商業管理類、(4)人文(含華語文)及藝術類。 試辦期間自95年度起至97年度止,共計3年。而專班所有數位課程,均須通過教育部數位學習認證,且在執行過程中,教育部會定期追蹤成效、瞭解專班辦理狀況,以確保專班課程的實施品質。
    依據「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數位學習在職專班」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的學分數並不受「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二分之ㄧ」的限制,故以數位學習方式進行在職專班課程者,其數位學習學分數取得較大學及專科學校更具彈性,然而,於畢業證書上仍應特別附記是透過數位學習方式取得學分學位者。
  4. 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與「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大學及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得採遠距教學方式,而關於以數位學習方式進行推廣教育學分班者,其學分學位之採認及授予,則回歸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處理。
  5. 學位授予法修正案
    為配合數位學習課程推動及其課程特殊性等,教育部於「學位授予法修正案」(註5)增訂第17條規定「各級各類學位授課方式屬遠距教學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學校所頒授之學位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明定學位授予得以遠距教學方式為之,且各校應於學位證書登載加註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另為配合草案第17條並增訂第18條規定:「各級各類學位之設立目的、發展方向及特色、入學資格、課程內容與規劃、修課性質、必選修學分數、畢業條件、學位取得方式及學位名稱等資訊,學校應以適當方式公開」,目的在賦予學校公開學位授予相關資訊之義務。
    然自教育部提案的「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以觀,並未加以定義「遠距教學」,若依「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遠距教學」係與「數位學習」同義,指透過通訊、電腦網路或視訊等互動電子媒介進行教學。惟「遠距教學」尚包括函授、光碟片等非互動式學習行為,定義範圍較僅針對「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或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之互動式教學」的「數位學習」定義來得廣,又有關「數位學習」及「遠距教學」兩者名詞差異與明確區分的必要性如前述,因此,建議教育部應於「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明確定義適用客體範疇為宜。
(未完待續...)

  • 註1:就各項名詞定義係綜合參考下列資料來源:吳威萱,「以質性與量化方式探討台灣數位學習之國家政策」,2007,頁5-9;德國「遠距教學保護法(Fernunterrichtsschutzgesetz)」第1條第1項遠距教學名詞定義;「遠距教學」http://en.wikipedia.org/wiki/Distance_education;「行動教學」http://en.wikipedia.org/wiki/M-learning;「數位學習」http://en.wikipedia.org/wiki/E-Learning (最後瀏覽日:97.6.5);「混合式教學」 http://en.wikipedia.org/wiki/Blended_learning (最後瀏覽日:97年10月3日)。
  • 註2:觀察上述兩規範對象係「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或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雖用語不同(遠距教學、數位學習),惟所指稱對象係為相同,亦即,均是透過資通訊傳輸媒介方式進行學習活動之「數位學習」。如前所述,「遠距教學」尚包括函授、光碟片等非互動式學習行為,定義範圍較僅針對「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或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之互動式教學」的「數位學習」定義來得廣。
  • 註3:「美國大學流行到Second Life開分校」,中國時報,97.05.31,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4+112008053100492,00.html (最後瀏覽日:97年10月3日)。
  • 註4:回流教育依「終身學習法」第3條第6款係指個人於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再至學校繼續進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閒生活交替進行之教育型態。
  • 註5:該修正案已於97年2月29日函送立法院,並經決議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資料來源:國會圖書館,http://npl.ly.gov.tw/do/www/homePage (最後瀏覽日:97年10月3日)。
 
TOP
 
版權宣告
經濟部工業局 數位內容產業推動服務網 取消訂閱 前期回顧 趨勢望遠鏡產業故事數位書坊 發行單位:數位內容產業推動服務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經濟部工業局 數位內容產業週報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