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照片來源:http://www.littleoslo.com/cnt/home/?p=1053
請試著想像以下情形。有一天你在公車亭裡正等待著姍姍來遲的公車,不經意的左顧右盼中,卻赫然發現自己成了身旁廣告看版中的主角。你不敢相信的揉揉雙眼再定睛一看,廣告照片中的人那五官那髮型還有身上的那套衣服的確就是自己!
上述的情節並非是幻想著默默無名的自己有天搖身一變成了廣告明星的電視劇情,而是在真實世界裡發生的案例。緣起於澳洲行動網路業者 Virgin Mobile於2007年7月開始於全國通路推出的一系列名為 “Are You With Us or What?” 的宣傳平面廣告中,在未取得照片拍攝者或是主角本人的許可下,大量使用於知名網路數位照片儲存平台Flickr當中的照片。其中的一名主角為一位居住在美國德州的14歲少女,在經由澳洲的 Flickr 使用者注意到該廣告圖片來源為 Flickr,並將此訊息公佈於討論區(註1)之後大感震驚。少女的家長與該照片原攝影者已經向達拉斯地方法院 (Dallas County District Court) 對Virgin Mobile USA, Virgin Mobile Australia 以及 CC 組織提出告訴。(註2)
澳洲 Virgin Mobile 業者於這項宣傳廣告中使用從 Flickr 中擅自截取的照片達上百張,並自行配上如 “Dump your pen friend (甩掉你的筆友吧)” 或 “People who talk in lifts have bad breath (在電梯裡交談的人有口臭)” 等令人莞爾的旁白來大力推銷其手機業務。由於這些照片皆採用 CC 2.0 license授權,即表示原作者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用,所以 Virgin Mobile 認為此舉無需知會照片原作者,而是僅僅於廣告下方標示照片來源即可。由於上述廣告主角之一的少女為未成年,Virgin Mobile 業者此舉立刻引發不少 Flickr 使用者對於允許商業利用的 CC 授權條款而使得 Virgin Mobile 或其他廣告業者可以自行複製、更動照片以謀求商業利益產生質疑與廣泛討論。
何謂CC 2.0 license?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在其完成著作時即享有著作權的完整保護, 亦所謂“所有權利保留”(All Rights Reverved)。除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外, 他人對於著作物的利用都必須取得著作人的許可。 至於何謂 “合理使用” 的範圍其實相當見仁見智,必須視各別情況 (case by case) 判斷。在當今數位時代中,“所有權利保留” 的保護模式可能會阻礙知識的流通並對於有意使其創作流通且歡迎別人複製,散布,乃至改作其作品的著作者帶來困擾。有鑑於此,Creative Commons (台灣正式名稱為創用CC)授權條款的概念誕生了。創用CC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創意作品的流通性及可衍生性,作為其他人據以創作及共享的基礎,並尋找適當的法律以確保上述理念。以模組化的簡易條件透過排列組合,創用 CC提供了 6 種允許著作者選擇根據不同國家的著作權法制定的公眾授權條款。創作者可以挑選出最適合自己作品的授權條款自行標示於作品上,將作品釋出給大眾使用。利用人只要遵守著作人選用的授權條款來利用這些著作,就無需擔心違反著作權法。透過這種自願分享的方式可以使眾人共享智慧成果,著作者亦可減少個別授權他人利用的成本,可以集結眾人的力量來建立內容多元,權利清楚且便於散布的各式資源。所以不管對著作人或利用人來說,創用 CC 授權都是一種有效率的分享模式。創用CC條款目前發展到 3 .0 版,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尚在就 3.0 版進行翻譯調整,讓中譯後的條款內容能契合我國法律。(註3)
Virgin Mobile 是否涉及CC條款之外的法律問題?
上述案例中的原告家長於訴狀中主張 Virgin Mobile 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濫用少女的照片於廣告看版之行為已侵害其隱私,所附加的廣告標語使該少女蒙受侮辱與難堪,造成的傷害影響深遠。同時,Virgin Mobile 在未經同意下使用少女的照片為其廣告行銷亦可能侵害到該少女之肖像權。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於肖像權尚無明文歸定,但多數學者認為其屬於民法第十八條所概括規定之人格權範圍。(註4)
而共同提起訴訟的另一原告 – 即照片之原攝影者亦控告 Virgin Mobile 因未明確標示作者姓名而違反授權契約。之所以會提出違反契約的主張,是因為無法對 Virgin Mobile 主張其侵害原這攝影者的著作權。然而由於 CC 授權條款第七條規定“本授權條款及其所授與之權利在締約方違反本授權條款時自動終止”,(註5)因此 Virgin Mobile 在授權終止下(即未明確標示作者姓名)擅自使用原著作者之攝影作品,對於該行為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另外, 該名照片原攝影者亦對CC組織提出告訴,主張 CC 組織未適當教育使用者明瞭CC條款的法律效益,特別是允許商業利用的意義及可能衍生的影響,導致用者在未獲得充分認知下授權。(註6)總而言之,此一案例除了突顯出因CC 授權條款所授權之商業利用所帶來的意外後果之外,亦提醒著作者該審慎瞭解授權條文並評估自己的意願與目的來選擇授權範圍。另外,對於照片中的主角少女而言,由於CC授權條款中並未規範侵害隱私權或肖像權的問題,因此Virgin 是否應事先取得照片中人物之同意並是否有無適用相關法律規範亦值得進一步深思。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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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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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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